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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标准

2020/8/17 14:09:55发布127次查看
  • 培训方式:线上

 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定义:
  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职业描述:
  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职业等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职业资格证书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1、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备注:一级****,三级为最低级。
联系人:刘老师、梁老师
地址:石家庄市长征街75号长征大厦南楼

石家庄市金博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刘老师 13703299020
133638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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