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鼓励利用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当中明确指出,试点城市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户型以9 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且项目要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作为试点城市之一,肇庆的实施方案备受瞩目。记者从《肇庆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见到,按照工作计划,2018年6月底前,构建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政 策体系,完善相关规定和配套政策;到2020年,成功建设运营首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首批确定全市范围内2-3个试点项目,进行差别化探索,待运行规范后逐步推开。
鼓励利用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记者在《方 案》中了解到,我市将优先在产业比较完备、居住配套相对不足的区域开展该项工作,鼓 励利用留用地 建设 租赁住 房试点,推进留用地集中安置。
具体建设模式上,根据村集体经济组 织 经济实力和开发 意愿,探索多种形式的建设模式,可采用“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的政村合作模式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试点建设工作。经济实力偏弱、开发意愿不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试 点项目在 经 所在 集体经济组 织表决同意后,可由各县(市、区)政府推选或村集体自行申请。以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建设 运营集体 租赁住房的,可按照集体资产交易程序确定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健全申请规划、施工报建机制。
在项目建设以及验收管理方面,《方案》指出,将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标准,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试点项目可按一定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此外,在项目管理及竣工验收规范性程序方面,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由国土、规划、住建、消防、环保等多部门联合 参与现场竣 工验收及备案机制,确保试点项目高效建设与有序验收。
对于人们较为关注的土地和房屋权属问题,《方案》提出,将完善对集体建设 用地建设 租赁住房的登记程序以及不动产权登记制度。土 地使 用权 按 项目整 体 核 发,房屋所有权按幢核发,不予分割办理套、层、间等单元不动产权证。以集体经济组 织 为申报 主体的集体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以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合 作成 立的企 业 为主体申报的集体租赁住房,其土地所有权权属不变,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新成立的企业所有。
探索运营机制强化服务和监管
记者了解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的租赁住房依 托我市住房租 赁交易服 务平台强化 服 务和监管,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发展人才公 寓、青年公 寓、养老公 寓、酒店公 寓等。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提到,集体 租赁住 房可作为保障性住 房来源,通过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投 资、团租或扶持奖励等多种措施,形成集体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多层次供应体系。采用市场化运营模式的集体租赁住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配套的租赁管理办法。对于此类租赁住房的价格,《方案》明确,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公开 透明化租金定价及实施机制。针对我市不同的试点区域,综合考虑房屋特性、区位条件、租用年限等因素,构建差异化的租金定价机制。租金水平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镇(街 道)、分路段、分类别发布。
为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稳定租赁关系,我市推行全市统一的住 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规范备案流程。建立审核标准,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 程。并逐步实现承租人可按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申领居住证,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